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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贬值损失为直接损失,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

2020/6/29

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,人寿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,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”人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作出了明确提示、说明义务,故该项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,上诉人仍应当对车辆实际贬值损失承担赔偿义务。
【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豫01民终18860号】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,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、16层及东配楼1层。
负责人:贾国军,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周蒙蒙,系该公司工作人员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杜楠楠,男,汉族,1986年7月31日出生,住河南省栾川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范金星,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王雪扬,男,汉族,1989年6月10日出生,住河南省杞县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,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13号院3号楼3号。
法定代表人:刘甜幸,总经理。
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希罕、陈帅东(实习),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。